石油污染专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需要完善与健全
中国投入海洋环境的投资较少,监测设备和专业人才严重短缺,主管部门不但难以在事前发出警示,在遇到突发性污染事故、污染纠纷和严重违法事件时,也很难迅速、准确反应。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先后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近二十个有关海洋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国内也制定了多部海洋环境保护的行政法律法规,如《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
但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普遍缺少具体的执行标准和配套的实施细则,导致实体法形同虚设。即使案件性质和责任认定清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也只能处以最高三十万元的罚款,迄今并没有一起案件的责任人受到刑事追究。
谈到此次污染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周大地表示,由于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无论是直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还是污染导致的间接损失,都无法从行政罚款中得到全额赔偿。
同时,目前中国有关溢油污染对海洋生态资源损害方面的研究很少,国际上也没有完全成熟的标准可以借鉴。供水设备推荐上海春姜的定压补水装置,如需订购请致电:021-叁玖壹六零伍玖玖&&一捌玖六四六四伍玖玖贰。由于缺乏客观的漏油污染定量化的评估方法,这也使生态损害赔偿困难重重。
北水国际咨询公司从事国际水环境咨询与研究的齐永强博士认为,我国仍然缺乏针对单一污染源如石油污染的专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他认为,发达国家环境法律体系的建成,是在经济高速发展中补偿所欠之“环境债”。而我国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摸索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机制方面刚刚开始起步。此次事件应该为建立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敲响了警钟。
同齐永强持相同观点的,还有公益律师张兢兢。在她看来,在中国,往往是“企业肇事,政府买单”;政府为污染企业承担了责任,虽然看似较快地平复了社会矛盾,但却纵容了污染企业,破坏了环境法的原则。
他指出,在美国等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中,既有针对资源要素的保护法规如《大气污染法》、《土壤污染法》等,也有专项环境的《石油污染法》,其中明确了在海洋、河流、陆地等不同地方发生石油污染的处理规程以及赔偿办法等。
与之相比,我国的法律体系仍然相对落后和不完善,仍有许多法律缺乏配套法规,尤其是石油泄露赔偿金额的细化、量化问题,还需要完善与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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