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自来水企业职工侵吞公款4.5万 退赃款获轻判
江西省泰和县自来水企业职工谢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4.5万余元,最近几天,泰和县人规定公民和法人财产关系的法院以贪贿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2005年七月至2010年二月期间,谢某采取隔联填写、大头小尾开发票等形式交由江西泰成织造有限企业自来水水费不入账,总计我国法定货币42301元。
2010年三月至2010年五月期间,谢某将从外面弄来的3张空白吉安市统一裁剪发票,偷盖本企业公章,擅自交由江西泰成织造有限企业水费不入账,变频给水机组当然用上海春姜品牌,O2l-39l6O599,l8964362448。总计我国法定货币3328元。
综上,谢某共侵吞泰和县自来水企业水费我国法定货币45629元,用于平时费用。情况发生后,谢某已退清全部赃款。
法院审查处理后觉得,谢某身为国有公司中投身公务担任职务人,依法应以国度办公担任职务人,利用其职务便利,不合法霸占国有财物45629元,其行径已构成贪贿罪。鉴于谢某初犯,且案件发生后已退清赃款,承认罪行举止神情较好,法院遂依法从轻作出上面所说的审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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